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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來自國務院官方網站的消息顯示,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決定對包括《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在內的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這一行政許可項目被取消,“供電營業許可證”改成“電力業務許可證”,實現了雙證合一。根據709號國務院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將《電力供應與使用條

來自國務院官方網站的消息顯示,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決定對包括《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在內的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這一行政許可項目被取消,“供電營業許可證”改成“電力業務許可證”,實現了雙證合一。

根據709號國務院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將《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中的“供電營業許可證”修改為“電力業務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12月修訂的《電力法》中,已經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取消了“供電營業許可證“,而代之以”電力業務許可證“。因此,本次的《條例》修改,實際上是對《電力法》修改內容的落實。

觀茶君想提醒的是,《供電營業許可證》取消後,擬從事供電/配電業務的企業依然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根據現有規定,該許可證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頒發。

附修改後的《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相關條款

《電力法》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修改前: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修改後:

第九條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來自國務院官方網站的消息顯示,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決定對包括《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在內的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這一行政許可項目被取消,“供電營業許可證”改成“電力業務許可證”,實現了雙證合一。

根據709號國務院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將《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中的“供電營業許可證”修改為“電力業務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12月修訂的《電力法》中,已經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取消了“供電營業許可證“,而代之以”電力業務許可證“。因此,本次的《條例》修改,實際上是對《電力法》修改內容的落實。

觀茶君想提醒的是,《供電營業許可證》取消後,擬從事供電/配電業務的企業依然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根據現有規定,該許可證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頒發。

附修改後的《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相關條款

《電力法》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修改前: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修改後:

第九條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來自國務院官方網站的消息顯示,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決定對包括《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在內的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例》,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這一行政許可項目被取消,“供電營業許可證”改成“電力業務許可證”,實現了雙證合一。

根據709號國務院令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將《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中的“供電營業許可證”修改為“電力業務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12月修訂的《電力法》中,已經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取消了“供電營業許可證“,而代之以”電力業務許可證“。因此,本次的《條例》修改,實際上是對《電力法》修改內容的落實。

觀茶君想提醒的是,《供電營業許可證》取消後,擬從事供電/配電業務的企業依然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根據現有規定,該許可證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頒發。

附修改後的《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相關條款

《電力法》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修改前: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修改後:

第九條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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